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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新文出境更爽 解读《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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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00:00
来源 : 北京旅游联盟网
作者 : 佚名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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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游咨询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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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旅游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
据介绍,该《示范文本》明确了出境游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它仅供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与出境旅游者约定全包价出境组团旅游相关业务事宜时使用,不适用于自助游和单项业务委托。
李文彬说,《示范文本》分为七个部分,前六部分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第七部分“协议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具有专属性内容所作的约定。这样的合同框架划分既考虑到旅游服务的共性,也兼顾到旅游服务的个性;并通过设置“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使旅游行程的安排明确、具体,并且有据可依。
境外小费不算“旅游费用”
郑州市民唐先生曾两次到泰国旅游,每次导游都不厌其烦地提醒游客在住宿的房间内放小费。唐先生认为,既然已经支付旅游费用,游客无需再支付小费。
对此,《示范文本》的第一条对组团社、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团、脱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等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其中,细化了“旅游费用”的外延,具体列明了“旅游费用包括”与“旅游费用不包括”的内容,避免了双方的争议。
其中“旅游费用包括”项目中有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等。“旅游费用不包括”项目中有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境外小费等。
组团社不得强迫游客购物
陈小姐和同事到新马泰旅游时,屡屡被强迫购物,若不顺从,导游就威胁要“甩团”。
《示范文本》约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领队或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同时,旅游者在“旅游计划书”内约定的购物点所购物品如系假冒伪劣商品,《示范文本》明确:“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李文彬说,通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要求组团社详细说明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内容。包括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安排、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以及购物的停留时间等,都需详细约定,同时规定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该计划书要载明团号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拼团、转团须旅游者书面同意
郑州与泰国曼谷通航后,郑州人到泰国旅游非常方便,但是航班开通以后却出现了一个怪现象:游客报名后,一些旅行社反将客源输送给北京等地的旅行社,从中赚取“人头费”。还有的旅行社不具备组团到欧洲国家的条件,就担当了北京、上海等地旅行社的“中转站”。在省会一家媒体供职的张小姐参加欧洲四国游后对此叫苦不迭。正是由于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多。
《示范文本》首次规定了拼团转团的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应在实施变更后,就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说明和证据;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游客五类失误要赔偿旅行社
王先生提前两个月就到郑州的一家旅行社办妥了出境游手续,但出发前一周,单位的一个突发情况使他不能正常出行,遂要求退团,被旅行社拒绝。
李文彬说,在对游客权益保护的同时,《示范文本》也加大了对旅行社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出游遇到问题时,不光游客有得到旅行社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也可以因为游客的失误而得到相应的赔偿。
《示范文本》中,属于游客责任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情况有:一是游客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旅行社订票等定金的相应损失;二是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导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游客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四是由于游客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游客赔偿损失;五是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首次对黄金周做出特别约定
今年春节黄金周,范先生一家欲往一海岛国家度假,报名组团后又失去了出游的兴致,退团时旅行社则要求其赔偿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示范文本》还对黄金周旅游违约做了特别约定,双方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据了解,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为了确保团队的按时成行,应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过包机、包位或者预付机位定金等方式确保机位。由于团体价格优惠和定金罚则,组团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此时行前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比平常有较大幅度增加,所以在赔偿方面双方可事先重新约定。
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要赔偿游客
郑州的高先生和李小姐新婚燕尔,一心想去欧洲度假,可行期临近,组团社却以淡季报名者少为由取消出团。这种情况在出境游中屡见不鲜。
《示范文本》规定,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擅自改变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或购物的(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李文彬表示,对于旅行社取消出团对旅游者构成的违约和旅游者退团对旅行社构成的违约,双方担责的方式和比例是不同的。这个比例的确定是根据《合同法》中“赔偿不应低于实际损失”的原则和“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个比例的确定于法有据,于理充分,同时也便于操作,避免了旅游者因等候组团社举证核算损失额度而须往返数次方能领回可退款项的尴尬局面,维护了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并非强制性文件
据了解,《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并将其作为各级旅游质监所受理和处理游客投诉的依据。
李文彬说,尽管此次出台的《示范文本》不是强制性规范,但作为国家旅游局历经多次修改完成的定稿,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权威性。我省旅游主管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提醒消费者,如果在不采用《示范文本》的旅行社报团,将无法享受到该文本带给游客的种种保障。有关《示范文本》的全部内容,游客可以通过登录国家旅游局网站查阅。


